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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22   浏览:3527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深建设〔2019〕9号

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各区住房建设局、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深汕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市〔2018〕2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请贯彻执行。

  一、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目标
  (一)专项整治范围:全面排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预防和监管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底)
  注册在我市的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检测等有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和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单位、人员,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相关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诚信填报“企业注册人员自查自纠表”(附件2),不得瞒报、乱报,于2019年2月2日前将表格的电子版(Excel文件)和盖章彩色扫描件报送至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邮箱(可只选一家主管部门填报,市住房和建设局邮箱:sjc@szjs.gov.cn;市水务局邮箱:jac@szwrb.gov.cn;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邮箱:aicd@sztb.gov.cn)。

  各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督促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9年2月2日前汇总辖区自查自纠情况,填报《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查自纠表》(附件3),盖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李鸥,联系电话:0755-88123150)。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将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各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请于6月25日前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面排查情况总结书面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凡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被撤销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将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9年1月21日

  (市住建局联系人:蒋岩,电话:83785116;市水务局联系人:潘振,电话:83072812;市交通运输委联系人:艾传顶,电话:83165244;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系人:陈泽鸿,电话:88125926)

相关附件

  • 附件1.(建办市〔2018〕57号)和(粤建市﹝2018﹞259号)文件.pdf
  • 附件2.企业注册人员自查自纠表.xlsx
  • 附件3.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查自纠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