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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

云顶国际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7-08-23   浏览:4878

深建协字(2007)054

云顶国际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

 

参照国务院,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现制定云顶国际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

一、考勤

1.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并负责对部门正职及以上领导的考勤。各部门负责对所属人员的考勤,并于工资发放前3天将考勤表交办公室汇总。

2.本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3.本会计算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4.以下情形视为迟到、早退:按本会规定的作息时间,超过15分钟上班,提前15分钟下班。

5.以下情形视为旷工:(1)未按请销假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但不足半天的,计为旷工半天;非正常缺勤半天以上但不足一天的,计为旷工一天。

6.秘书长以下工作人员往市外出差,须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秘书长出差由会长审批。

7.部门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市内公务(一天以内的),须将去向告知本部门负责人;部门正职告知分管领导;副秘书长告知秘书长;秘书长告知会长。

二、请销假及休假

(一)请、休假的审批程序:

1.请休假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休假二天的,由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批;

3.请休假三天以上的(含三天)须由秘书长审批;

4.部门负责人请休假由秘书长审批;副秘书长以上请休假由会长审批。

(二)请、销假的注意事项:

1.本会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天以上均须出具医院证明;

2.本规定明确的所有请、休假事先须填写《协会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并经审批,如特殊情况未及时填表者,可先向有关领导口头请假,待返单位后补办;

3.因公出差、请假、休假人员事先须作好必要的工作交待,在外期间与单位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请、休假假期结束后,须向批准人和办公室销假,否则作超假处理。

(三)年休假的有关说明:

1.工作人员年休假,可以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2.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或夫妻分居探亲假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予以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4.凡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仍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节日假期。休假期间的节日假(含公休假日)时间可累加计算。

5、未休年休假的,按未休实际天数计发浮动工资。

(四)探亲假的有关说明:

1.在本会工作满一年的专职工作人员,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且双方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外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2.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居于异地的岳父母、公婆。

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可来深探亲,本会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工作人员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假期标准及待遇

 

 

资格条件

标 准

待 遇

说 明

基本工资

浮动工资

 

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

已转正定级

5/

100%

病假、疗养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超30天,不享受年休假。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

7/

100%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10/

100%

满二十年

14/

100%

探配偶

已婚

30/

100%

工作满一年

探父母

未婚

20/

100%

 

已婚

20/4

100%

婚假

法定程序结婚

5

100%

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晚婚(男25、女23周岁)

增加10

100%

丧假

配偶及直系亲属

5

100%

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岳父母或公婆、经批准

5

100%

产假

正常生育

90

100%

 

流产

怀孕不满4个月

15-30

100%

 

怀孕4个月以上

42

100%

难产

增加15

100%

晚育(女24周岁生育)

增加30

100%

多胞生育

每胞增加15

100%

初婚、办独生子女证

增加3个月

100%

哺乳假

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至婴儿1周岁

75%

 

看护假(仅限男员工)

独生子女证

10

100%

 

病假

工作不满10

2个月内

100%

需出具医院证明;病假超过45天,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2个月,不满6个月

90%

超过6个月

70%

工作满10年不满20

6个月内

100%

超过6个月

8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

6个月内

100%

超过6个月

90%

事假

 

累计1个月内

50%

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事假前须先休年休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累计超过1个月

停发

 

三、本规定自200781始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