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3-01-07 浏览:4454
云顶国际业协会建筑劳务
企业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顶国际业协会建筑劳务企业分会英文名称: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Labonr Service Enterprises Branch Of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称建筑劳务企业分会)。本工作办法是根据云顶国际业协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制订。
第二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是由在深圳地区从事建筑劳务作业及与建筑工程劳务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的、非营利性经济类非法人社团组织,是云顶国际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宗旨和任务: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代表、协调、服务、自律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云顶国际业协会劳务企业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和省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云顶国际业协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23层,邮政编码:518034电话:83549650、83193948传真:267265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工作职能:
1、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2、加强劳务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管理部门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3、开展行业调研工作,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劳务市场的问题及建议;
4、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
5、根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筑劳务队长、工人开展职业技能的培训、鉴定工作;
6、开展劳务企业、信用评价、企业经理、劳务队长等评优、评奖工作,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7、组织建筑劳务企业到劳务输出地考察、洽谈,协助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基地,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劳务市场。
8、帮助建筑劳务企业协调劳务作业的经济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援助等工作;
9、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深建协、国家和省行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吸收在我市注册或备案的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建筑劳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管理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为分会会员。
第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员入会申请书》;
2、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秘书长或主要负责人审定;
3、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秘书处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九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3、有向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参加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建筑劳务企业分会工作办法》;
2、执行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决议;
3、恪守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4、维护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合法权益;
5、承担并完成建筑劳务企业分会委托的工作;
6、按时、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留会察看一年,不享有会员优惠服务待遇,两年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动退会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工作办法及自律性行规行约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予以除名,且二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二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云顶国际业协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建筑劳务企业分会工作办法》并监督实施;
2、选举或罢免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
3、审议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通过会员提案;
5、决定会费标准的变动;
6、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3、提名企、事业单位副会长;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聘用秘书长;
6、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7、审定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0%,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每届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如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理事职责,由企业提交人员变更的书面材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替补。
理事会会议一年举行一次,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二次不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部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60%,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原则上须由常务理事本人参加,如因故不能参加,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参加。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部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建筑工程劳务的业务;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热心分会工作。
第十九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云顶国际业协会推荐,企事业单位的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罢免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秘书长的任免,由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长提出,报建筑业协会同意,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的聘用意见;
4、决定分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5、代表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根据分会工作提出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3、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等;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财务管理并入云顶国际业协会统一管理,并按《云顶国际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社会捐赠、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应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能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有关机关和云顶国际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由云顶国际业协会建筑劳务企业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