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7-03 浏览:4512
云顶国际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
管理与租赁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云顶国际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Shen 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Machinery Management And Rental Branch,缩写:SCMA。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是云顶国际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本分会以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维修企业、制造企业、设备安装企业、特种设备检测企业为主要会员,是既有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专业性的、又有建筑机械租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租赁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分会接受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云顶国际业协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本分会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2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研究国内外建筑机械管理、使用及租赁方面的理论、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机械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发展;
(三)组织制订建筑机械租赁市场规则,规范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行为,认真推进行业确认工作,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自律;
(四)组织会员参观和考察;开展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进行设备租赁与调剂服务活动;增进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和广大机务战线职工的技术素质;
(六)为会员提供建筑机械租赁市场供求信息;提供建筑机械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七)组织起重机械安拆吊装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
(八)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十)承办云顶国际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工作办法;
(二)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 在建筑施工机械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自愿申请参加。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分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要求本分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可以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和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分会的技术文献资料和各项服务;
(五)对本分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办法,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分会及时反映情况;
(五)依照会费缴纳办法,按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分层阶交纳会费;
(六)宣传本分会的宗旨,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分会的社会影响;
(七)积极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分会注销会籍,一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本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 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三)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开除事宜;
(五)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云顶国际业协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会长人选;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制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本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分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0%,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长办公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云顶国际业协会批准同意后,经本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由云顶国际业协会任命,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秘书长人选的聘用意见;
(四)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分会工作需要提出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三)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日常办公室设在云顶国际业协会市场发展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会会费纳入云顶国际业协会财务统一收支和监管,并按《云顶国际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本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云顶国际业协会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顶国际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云顶国际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经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顶国际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由本分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