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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信息来源: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17-05-10   浏览:2466

 

   5月9日下午,市住房建设局在设计大厦第一会议室组织召开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政策宣贯会,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等部门、各区(新区)住建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宣贯会由市促进中心副主任彭志明主持。会上,市住房建设局建筑废弃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邓庸介绍了该《办法》的出台背景,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对《办法》的相关规定、备案办事指南及注意事项进行了深入解读,并与参会代表进行了现场交流和答疑。今后,我市房屋拆除工程将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房屋拆除申请人在施工前必须到各区住建部门进行拆除备案,广大市民也可根据《办法》规定对我市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督,我市拆房子再也不能任性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城市更新以及棚户区改造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市房屋拆除的工程量也随之增加。据测算,我市“十三五”期间每年将拆除房屋约1000万平方米,且今明两年将迎来房屋拆除的高峰期。在《办法》出台以前,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保障,许多拆除工程缺乏有效监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不仅引发居民的不满情绪,也有损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整体形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市住房建设局于2017年3月29日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并在市政府公报上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市首部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全过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从施工安全、污染防控和废弃物处理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区、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落实了拆除申请人、施工、监理、综合利用企业等实施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不仅要求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还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水平。



    《办法》规定,拆除工程开工前,拆除申请人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书,并向区(含新区,下同)住建部门申请拆除施工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拆除作业。各区住建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备案的,由区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区住建部门可将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