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中国税务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7-07-20 浏览:1136
补充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此条规定只适用于总包单位承包的房建业务,不包括大桥、道路等工程。同时,规定只列举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类建筑材料,因此不应再扩展到其他材料。至于,甲方在列举的四类主材之外还自行采购了其他材料的,不影响规定的适用。
补充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将”建筑服务“从原条款中删除。从此,建筑服务退出了收到预收款即产生纳税义务的序列。
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建筑服务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补充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此条分别就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点、预缴地点等作出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被废止的条文: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