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修改;确需变更并影响到能耗主要指标时,应经专家再次评审、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 城镇示范项目应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力作为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重要条件。
农宅示范项目应符合农宅建设管理程序,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选择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示范项目进行超低能耗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应组织对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人员进行超低能耗专项技术培训,以保证示范项目的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集中展示有关信息及关键节点的详细做法。设立示范工程简介、相关技术指标公示牌、关键节点构造详图示意图。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样板间或样板房。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应加强对屋面保温防水系统、外墙保温系统、建筑门窗、气密性构造、新风系统等关键节点的监督管理,整理保管好关键材料及设备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重要技术资料,做好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和专项验收记录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的留存。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的保温材料、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材料、防水材料、新风系统等关键材料及设备须按照项目的设计要求选购。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应建立室内环境指标及能耗数据的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申报单位)将其连续三年的实际运行数据上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原则。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及专项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