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建设施工安全 信息提供日期:2017-08-17 浏览:2789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
闽建办建[2017]4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暨燃气安全专题会议的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项目总监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责任人,这些人不到岗履职、长期不在岗是安全生产管理最大的隐患。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督促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施工现场履职,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主要内容
1、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总监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监理企业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因故不能到岗必须请假,并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连续请假超过3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对相应人员进行变更。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连续30天未到岗履职的一律认定为长期不在岗。建设单位负责考核督促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情况,监管人员监督检查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是否在岗进行书面确认(详见附件1),书面确认将作为考核关键责任人在岗情况的重要依据。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时关键责任人到场履职情况。危大工程施工时,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办质〔2017〕39号文的规定到场履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职不到位:
(1)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的,认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2)未按照专项方案进行施工,认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履职不到位;
(3)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经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认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履职不到位;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督的,认定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履职不到位。
三、整治措施
1、严格监管记分。关键责任人长期不在岗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分;项目经理和总监无故不在岗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分。关键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的,工程实体部分除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关条款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分外,一律责令危大工程局部停工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Mi记分。
2、严肃查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关键责任人长期不在岗和履职不到位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省质安总站。对项目经理和总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是被认定为长期不在岗;
二是被认定为冒名顶替的顶替者和被顶替者;
三是被认定为履职不到位2次的。
对施工、监理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一是所有项目累计存在6人次及以上长期不在岗或履职不到位的;
二是单个项目存在3人次及以上长期不在岗或履职不到位的。
3、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发现安全生产关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或履职不到位的,均可以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举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予以核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公开举报电话。
四、工作要求
1、施工、监理企业从即日起要对项目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建设单位要督促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做好考核工作。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开展季度检查、专项检查时,要将安全生产关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作为必查内容。省厅将不定期开展督查。
2、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到位的施工、监理企业,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记分的要严格记分,该停工的要责令停工,该上报省厅的要及时上报,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
附件:
1.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情况确认表
2.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长期不在岗和履职不到位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