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建筑时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7-09-27 浏览:1429
文/江苏建筑业“营改增”课题调研组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于7月中旬至8月底对该省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及企业税负变化等进行调研。
通过调研摸清了建企实施“营改增”政策的总体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困难,调研组提出相应建议。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中突出问题
地方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给企业增添负担
“高征低扣”现象严重,建筑企业成为税负的完全负担者
进项发票取票难、发票认证难等问题突出。
可抵扣进项少,税负不均衡情况显著,影响施工企业资金状况。
非施工单位原因,影响施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各地区对“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认定标准不一
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完善建议
建议细化相关实施细则
建议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关于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建议
建议简化有关业务办理手续
建议全方位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以下是具体问题:
11号文件发布以后,多个地方政府故意曲解文件精神,陆续出台政策或口头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并以其名义在开票纳税。这给行业发展带了巨大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新成立的子(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子(分)公司作为主体实施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
二是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具体包括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等事项。公司分立成多个子(分)公司后,所有人、财、物的调配流动都成了法人间的销售行为,给企业增加税负;
三是独立核算、独立计税、独立申报纳税均需要增加大量财务人员,大幅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加大施工企业集中管控难度;
四是以子(分)公司开票纳税对企业的总部经济、注册地的入库税收均造成较大影响。造成企业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外流,影响企业总部经济规模。
“营改增”后,根据税负转嫁原理,如果供应商向建筑施工方提供发票则把应由材料商承担的税收负担顺势通过加价方式转嫁给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变成税负的完全负担者。
取得进项发票难
1)二三类地材取不到发票。
2)劳务发票取票难度大。
增值税发票认证困难
施工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材料采购也相应分散,增值税发票数量大,收集、审核、认证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
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360天内认证完毕,因此在无形中又加重了该项工作的负担。
企业实际取得可抵扣的进项较少。
税负不均衡情况显著。
因企业承接项目地域范围广,开具外经证频繁,外经证如果不能及时核销企业很容易被扣信用分。
建筑企业的账户开立、注销非常频繁,在15天内就要备案和注销,如果不按时操作,企业容易被扣信用分。
部分地区存在着总包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分包单位合同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后,就认定分包单位实施的是新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政策执行。这样就增加分包单位税负,对总包单位税负也有影响。
建议:
①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建筑业“营改增”出现的问题,尽快出台和细化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并建立全国统一业务标准和解释口径;
②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1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细化或出台细则详细解读文件;
③建议税务部门进行税负合理性缴纳研究;
④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研分析,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允许施工企业融资成本能够进行抵扣;
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建企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局备案的时间期限调整为3个月;
⑥建议税务部门加强对整个建筑产业链条的规范管理,并对上下游产业链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的企业进行警示或处罚。
①建议在政策可行范围内研究出台新政策,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度开票80万元的限额;
②建议对劳务单位采取定额税制;
③建议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施工企业“营改增”前购置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根据购置的进项税额、使用年限和折旧等情况确认分期抵扣额;
④建议对有装配式建筑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税政策。
①建议混凝土的增值税征收率恢复至6%。
②建议税务部门对混凝土委托加工的业务形式予以认可。
①对于某些供货方是自然人的,建议税务部门简化门临开票的手续,方便供货方开票给施工企业用于进项抵扣;
②外经证既然作为税务机关内部业务联系单,且已在全国联网的金税三期系统上运作,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外经证网上核销功能,并完善全国统一的核销流程和业务标准。
不仅要保证建筑企业和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贯彻执行,还要加强对业主、主管部门、税务等部门进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