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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行为如何认定?来听住建部权威解答!

信息来源: 中国标杆广东建造  信息提供日期:2019-02-27   浏览:3449

 

在工程建设领域,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

等违法违纪行为,

可谓“人人喊打”!

但“挂证”行为

在整治中到底如何认定?

却似乎没有太多人能说清。

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部署,联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在全省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启了为期10个月的“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此次行动分为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和指导监督三个阶段,整治重点是严惩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须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在全面排查阶段,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而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认定范围等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近日,住建部发出补充通知,对部分重点问题作出权威说明。


六类情形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

或被列为注册状态异常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住建部决定将原定自查自纠期限(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底)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原定全面排查时间(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顺延至2019年8月底,原定指导督促时间(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挂证”专项整治

继续吹响“集结号”!

你准备好了吗?

文/广东建设报记者  黎莉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