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05-20 浏览:1053
一、共性问题
1、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的目的
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目的主要有四个:一是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二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三是实现“三场联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四是促进深圳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这是构建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价方法的指导思想,也是主管部门主导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特点。
2、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全面,直接影响着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因而是信用评价最核心的问题。在设计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时,我们遵循了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一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等,同时突出质量安全管理以及评价的客观(尽可能减少主观性)、公平、公正和可操作性(包括采集、认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3、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划分,自部到省、市、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政府部门的工程监管职责都是非常清晰、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都是由住建部单独发布,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却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发布。之所以不同,就是因为各个部委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工和监管职责不同。
有鉴于此,结合深圳实际,《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当然,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市场(至少涵盖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部门监管的工程)信用管理制度,或者实现交互共享,是符合国家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要求的,但需要市政府做出有关部署安排,或者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部门达成一致。而目前各方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都在建立完善之中,且各类信息尚未能实现共享互认(这会影响到信用评价的公平公正),只能在后续的不断完善中争取尽早实现这一目标。
(1)关于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系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企业与人员信息诚信申报平台或者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采集,一俟系统投入运行,即可同步完成。
(2)关于建筑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信息,凡是2020年4月1日之前产生的,只要自其产生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尚未超出有效期的,建筑市场主体均可诚信申报,但其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需要相应扣除自其产生之日次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天数,即: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有效期-自其产生之日次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天数;凡是2020年4月1日及之后产生的,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3)关于不良信用信息,一律以2020年4月1日及之后产生的为准。
(4)关于综合信用评价实时分数的公布,一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在建筑市场主体集中申报良好信用信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布建筑市场主体2020年4月1日至该日的实时评价分数,争取7月1日准时公布阶段评价结果及信用等级。
(1)关于履约评价:凡是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均在有效期内;
(2)关于纳税评价:以2019年度为准,均在有效期内;
(3)关于业绩:(a)勘察和设计类,凡是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完成的,均在有效期内;(b)施工、装饰、监理、预制构件类,凡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已完工的均不在有效期内,2020年4月1日仍在建的,均在有效期内;(c)造价类,以2019年度为准,均在有效期内;(d)预拌混凝土等级评价类,其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证书在2020年4月1日仍有效的,均在有效期内。
(4)关于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自其产生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尚未超出有效期的,均在有效期内,其2020年4月1日起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有效期-自其产生之日次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天数。
(5)关于行业综评:(a)已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或者廉洁自律公约的,自2020年4月1日起均在有效期内;(b)无任何廉洁从业负面信息以及监理协会信用评级结果,自2019年10月1日起,均在有效期内;(c)其余各项,凡是2019年产生的,均在有效期内。
对于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的良好信用信息,需要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申报的,或者需要行业协会填报的,各方现在可以开始做好信用管理系统一上线运行即可将之上传系统的准备工作,特别是相关证明文件要提前准备好。
6、具有多项资质的企业如何确定综合信用评价组别
具有多项资质的企业,需要在首次诚信申报良好信用信息时确定各自拟参加的综合信用评价组别:
(1)设计、施工企业的最高级别的资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请企业自行选择参加设计或者施工的几个组别中的某一个(不能同时参加);
(2)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监理或者造价等多项资质的,请企业自行选择是参加其中的一个还是都参加;如是多项资质且其中有设计或者施工类且最高级别的资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则还需进一步选择是参加设计或者施工的几个组别中的某一个。
7、行业协会需要做好的前期工作
(1)尽快公布本行业的廉洁自律公约(具体版本由协会起草报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供本行业的企业签署;
(2)制定本行业的市场主体诚信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的审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行业建筑市场主体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的审核工作(审核人员应当研读《管理办法》及附件计分表,熟悉本行业市场主体诚信申报的各类良好信用信息的审核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应由本协会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的填报工作。
8、企业的日常经营生产需要及时适应信用管理常态化
《管理办法》采用的是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方法。
所谓实时评价,是指根据被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计分表规定的记分方法每天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加分计算和扣分计算,然后加分之和与扣分之和简单相加即为企业实时评价得分。也即企业每天都在参加考试,每天都会有一个考试成绩。
所谓阶段评价,是指以3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建筑市场主体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所有实时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该主体的评价周期信用得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定性评价。也即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最终取决于评价周期内每一天的分数多少,而不是由某一天的分数决定,不是凭一张“试卷”定等级,不能临时抱佛脚。企业每天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都会对最终的阶段评价等级构成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重视日常经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生产,做好各项常规工作,才有可能得到好的信用评价等级。
9、暂未纳入的评价对象如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管理办法》发布后,一些行业协会很着急,咱们行业怎么没有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这种担心完全可以理解,但不会成为问题。之所以暂未纳入,主要还是该等行业的评价指标一时还不能合理设定好。为了尽快推出《管理办法》,市主管部门决定先将评价指标设计已成熟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其余暂未纳入的,可以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视其成熟情况及时纳入。对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授权:“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在市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设定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后,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10、《管理办法》的评价指标如何优化
有企业认为,《管理办法》的某些评价指标设置(包括分值权重)不合理,或者某些更好的评价指标未能纳入。这完全可以理解。事实上,《管理办法》涵盖众多建筑市场主体,而且一些行业差异还很大,但都采用简单加法计算规则,要做到完全合理公平还是有点勉为其难,需要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正如《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审查意见》(深司审函〔2020〕30 号)所明确指出的:“考虑到附件中相关计分标准涉及面广、复杂且与建筑市场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相关标准(如不良行为的情形等)设定的合理性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检验并适时调整。为此,建议贵局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的授权规定,结合管理实际,适时调整附件中相关计分标准的规定,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界定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信用评价组别和计分表的信用信息指标及其有效期限、分值权重等进行调整,自公布后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实施”,也就是说,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综合信用评价组别和计分表的信用信息指标及其有效期限、分值权重等进行调整,唯一限制是最长需要经过3个月的期限才能实施,但如选择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公布,则公布第二天即可实施。
可以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为一种创新,较好地实现了《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能够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界定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
二、个性问题
1、同一信用主体单位有多个资质,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的资质,并且施工有多个分项资质,信用主体的法人为同一人,如何申报?分组在不同端口申报还是同一端口申报?
答:勘察、设计、施工均要申报(即要分开申报),投不同的标需要参考相应的资质的信用评价等级;施工有多个分项资质的,只能按照第2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则选择一个施工组别。企业账号登录系统后,由用户自己选择分组,不同组是分开申报和排名。
2、《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设计、施工企业按其最高级别的资质列入相应组别,其最高级别的资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一个相应组别。”企业有疑惑:同一信用主体单位施工中有多个分项资质,高级别资质业务量少,低级别资质业务量多,是否可以同时申报施工的不同组别,还是施工组只能申报一个组别?
答:以企业最高级别的资质为准,如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请企业自行选择参加其中的某一个(不能同时参加),所获得的信用等级适用于各分项资质或者各个组别。
3、对同一信用主体单位,若有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如何扣分?是平均分配到各组别扣分,还是只针对其一资质相应的组别扣分,其他资质对应的组别不再扣分?系统能自动识别对应的组别吗?还是系统自动识别时只认单位名称或组织代码?
答:只对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监理或者造价等第一层次的资质类别进行扣分。
4、设计部分:“行业奖项”有效期1年、2年、3年是指录入系统后的有效期还是获奖以后的有效期?
答:该有效期自主管部门认定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但其录入系统的有效期的起算日为获奖证书上的日期(《管理办法》第11条第二款)。
5、监理部分:“工程业绩”第三条(其中甲级或者一级资质企业不计分),是否指甲级或者一级资质承担的小型项目不认可?那这部分业绩该如何认?全部不认是否不合理?如果该企业近一年内没有大型项目、中型项目,企业该如何申报?
答:不认可。如实行一段时间后大数据表明确实不合理,可再作调整。
6、注册师:如果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没有加入相应的协会,那么“企业申报,协会审核”“协会填报”栏目该怎样操作?
答:都是“个人申报,协会审核”,至于“协会填报”仅一项,即违反行业廉洁自律被处理的,对于没有加入协会的,主管部门一般也会通报相关协会。对于非会员企业、个人申报的良好信息,协会均应按照对会员的审核方式进行审核。
7、首次申报时,可以提交近几年的信息?
答:参见共性问题5的解答。
8、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建设单位填报系统,设计、施工等企业如何查询本企业业绩部分哪些项目已在系统上?
答: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管理系统、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平台、施工许可平台等。
9、企业如何与协会进行信用信息对接,尤其在“行业综评”中的“参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牵头的调研座谈、意见反馈、授课评卷、论坛讲座、观摩参展、行业例会等公益/公共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应该由协会提供?
答:目前考虑到协会的工作量问题,暂采企业上传方式,且证明较容易:参加活动原始记录表(签到表)、原始反馈文件或有关证明文件,均可采取拍照上传形式。企业参加人员一签到即可拍照,不必拍完整的签到表。
10、项目负责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的业绩和奖项的申报范围是只在本信用主体单位从事的还是进本主体单位之前的也可申报?
答:只要在有效期内,均可申报。
11、信用主体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申报的业绩、奖项、履约存在时间有无申报的时限?
答:有。其录入系统的有效期的起算日为获奖证书上的日期(《管理办法》第11条第二款)。
12、鉴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涉及的内容,能否将第二十一条调整为:主管部门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当事人无异议或无提书面复核申请时,将信息录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
答:不能调整。如果复核发现确有错误,办法有规定救济办法,企业因此所扣分数会调回去。
13、本办法中未明确总部企业旗下多专业、多行业资质,在所属专业组别分别评定得分后,是在专业、组别范围内分别考量企业信用等级,还是综合到一个法人主体单位再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答:办法第27条有明确规定。另,参见共性问题6的解答。
14、同一信用主体单位有多个资质,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的资质,并且施工有多个分项资质,并且信用主体的法人为同一人,如此情况信用申报是分多个端口申报还是同一端口?关于扣分项是对总的信用主体还是分别资质项扣分?
答:勘察、设计、施工均要申报(即要分开申报),投不同的标需要参考相应的资质的信用评价等级;施工有多个分项资质的,只能按照第2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则选择一个施工组别。企业账号登录系统后,由用户自己选择分组,不同组是分开申报和排名。
扣分项是对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分别扣分。
15、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提到建筑市场主体应当自良好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是否有公告就可以申报不需要取到证书?因为很多证书取得时间是有滞后的。再者,等系统上线后还能补录吗?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获奖等等。
答:可以凭公告申报。可以补录。
16、企业与人员信息诚信申报平台的40分如何判定分数?与三库有关?
答:按要求完成报送企业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即得40分。或者说企业能够在深圳市参加招投标即可得40分。
17、附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附件4质量安全条款中,行为描述:被责令停工的。
责令停工有多种原因,建议明确责令停工原因。例如:因设计原因导致提供设计服务的工地被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
答:本意就是如此。因其他原因责令停工的,责令停工通知书不会落到设计企业头上。
18、附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附件4质量安全条款中,行为描述:被责令整改的。
责令整改有多种原因,建议明确责令整改原因。例如:因设计原因导致提供设计服务的工地被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
答:同上。
19、附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附件18良好信用信息,获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为鼓励参加深圳市相关评奖工作,建议补充,获得省、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答:参见共性问题10的解答。
20、附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附件18良好信用信息,参编国家标准规范。
为鼓励参加深圳市组织的相关编撰工作,建议补充,参编国家、省、深圳市标准规范。
答:参见共性问题10的解答。
21、工程业绩:有效期自完成之日起1年,请问完成之日是指竣工日期吗?
答:是指建设单位(以后可能改由勘察、设计单位)将加盖出图章的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深圳市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以后可能将改名为: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管理系统)之日。
22、行业奖项: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评奖为2年一评,这里有效期为一年,会造成一年空档。
答:不在考虑范围。
23、如遇线上培训,都是由个人直接扫码登录会议,如何提供证明材料?
答:线上培训一般用实名备注登录会议,会中采用参会人员截图来看具体哪些人参会;如需会签,可会后根据截图补签到。
24、第十七条 红色警示或者黄色警示的扣分有效期可以抵扣行政处罚的扣分有效期。此条意思不清晰。
答:意思明确。大白话就是:同一违法行为因为“红色警示”“黄色警示”或者质量安全记分后又被行政处罚的,如所给予的行政处罚的扣分有效期超过“红色警示”“黄色警示”或者质量安全记分的有效期的,则其有效期相应核减已扣分天数。
25、第二十三条 将有关材料上传至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该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和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将有关材料上传至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该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和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通过这个“有关材料”是否还能推理出曾被处罚(只不过经申辩后撤销了处罚)?建议此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主管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撤销在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登计的该处罚信息”。
答:不会推理出曾被处罚。
26、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时间会否太长?建议修改为3个月~1年?
公开期限届满后的良好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继续在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内部保存;不良行为信息永久在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内部保存。公开期限届满后通过登录系统还能不能查到良好信用信息或行政处罚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呢?需明确。
答: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只有主管部门才能查到。
27、第二十七条 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每天零点自动生成企业前一天的实时评价分数,并于当天8:00以前公布。每天都更新,系统维护人员工作量非常大,建议每半月更新一次。
答:不用担心,实时评价分数由系统自动生成。
28、第三十一条 (一)企业得分在75分以上且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前10%的,其信用等级为“A”;此条比例偏小,建议加大至20%。
答:本办法正文修改程序比较复杂,原则上要到5年有效期满以后才有可能修改。
29、履约保证担保中所有在建工程均有投保,得2分。工程项目合同有些不作翔实规定,在有投保1分与满投2分之间是否有其他规定?
答:没有,就这两种情形。
30、 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认为质量保证金担保、质量保修金担保。是否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财务目前无担保证明。
答:质量保证金担保、质量保修金担保不属于工程质量保险投保行为。
31、工程业绩方面:平台有在建项目记录即得5分,土建和市政专业资质企业在建项目合同总额每增加3亿元加0.5分,其他专业资质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均30分封顶。是否有计算细则,合同总额最低基数是多少。
答:计算细则原文已表述清楚;合同总额无最低基数。
32、工程总承包单位积极使用符合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标准的纯电动泥头车的,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文件,余泥渣土运输服务分包使用的车辆纳入吗。计入时间节点?有多个工地目前没有纯电动泥头车运输车辆,该工地纳入工地个数吗?
答:证明文件:深圳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纯电动泥头车行驶运营里程公示的通报等。分包使用的车辆纳入。计入时间节点:在建期间。有多个工地的,单个工地得分之和除以工地个数。
33、附件计分表5“施工良好”建设科技第32项与第61项重复,以哪个为准?
答:在附件未修改前,企业可选择第32项申报(该项分值高一些嘛)。
34、协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牵头的有关公益/公共活动的,公共活动有哪些可纳入?(马拉松比赛、捐款捐物、知识竞赛、社会援助?)
答:纳入。
35、对房建组别、市政组别我们应该怎样做到有的放矢。
答:所问不明确。
36、质量保证金是承包商与发包商在合同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一般按5%工程造价预留,从其合同约定。财务目前没有证明文件。
答: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工程质量保险投保行为。
37、企业有多项资质时,每个资质业绩、税金等无法剥离,此项问题如何处理?
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的业绩是可剥离的(至于设计、施工资质下又有多项资质的,评价不作区分,也就无所谓剥离);税金不剥离。
38、深圳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平台网站链接哪里可以查询。企业信用等级、信用得分明细是全网公示还是内网才能查询?
答:网站链接待上线后主管部门、协会网站都会有提示。信用等级全网公示,信用得分明细仅主管部门和企业本身可查询。
39、请明确良好信用信息申报方式。是否由企业自行登陆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上报?还是线下报给行业协会,审核后由行业协会再通过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上报?
答:办法和附件计分表已表述得非常明确:企业自行登陆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上报。
40、“良好信用信息产生之日”如何界定?
答:履约评价为评价作出之日,活动为活动举行之日,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行业统计报表为上报截止日,违反行业廉洁自律被处理的,为处理决定作出日。
41、
由于国家级奖项从评审通过到拿到获奖证书周期较长,例如获奖证书上面的获奖时间是2020.01,而实际拿到日期为2020.04,这种情况是否还能申报?另外因本管理办法4.1实施,2018年、2019年的获奖情况是否能补录?
答:参见共性问题5的解答。
42、注册执业人员通过何种方式、途径上报良好信用信息?
答:自行登陆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上报。
43、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不良行为认定书,如企业出现以上情况,是否可以申请修复?对接部门及人员?程序及资料?
答:可以申请修复。具体程序非本办法所规定,且不影响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扣分有效期。
44、《办法》对企业经营影响?
答:参见共性问题8的解答。
45、ZSKHZP05的评分标准看不太懂?
答:是ZSLHZP05吧?就好像100分的考卷,扣除做错题目的分数,得到的分数即为得分。
46、ZSKHZP06的评分标准看不太懂?
答:是ZSLHZP06吧?就好像100分的考卷,扣除做错题目的分数,得到的分数即为得分。
47、ZSLHYJ01,在深圳市所辖区域承接的工程项目总额,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平台,平台有在建项目记录即得5分,装饰、幕墙专业资质企业在建项目合同总额每增加3000万元加1分,其他专业资质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均20分封顶。
请问:1)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在建项目,是住建局的公开招标的项目吗?
2)企业是否需要在广东政务网的本单位系统中填报?
3)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的依据是根据企业填报还是住建局系统申办过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答:(1)不一定是公开招标的项目;(2)不需要;(3)不是根据企业的填报。
48、ZSLHKJ17,项目实施施工安全信息化管理:(1)能对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出入口、作业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实时视频监控;(2)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工、劳务工的持证在岗情况、安全教育交底情况、平安卡办理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3)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方案编审、论证完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4)对各层级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闭合情况实施信息化跟踪管理。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请问:1)能对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出入口、作业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实时视频监控;相对应需提供怎样的证明文件?视频截图?还是其他证明文件?请举例。
2)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工、劳务工的持证在岗情况、安全教育交底情况、平安卡办理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相对应需提供怎样的证明文件?是否可提供项目人员汇总表?是否后面需附上岗证?安全教育交底的技术类工程资料?还是其他证明文件?请举例。
3)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方案编审、论证完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是否可提供危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方案?或会议纪要?还是其他证明文件?请举例。
4)对各层级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闭合情况实施信息化跟踪管理。是否可提供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或报告?还是其他证明文件?请举例。
5)1分/项,请问项目实施施工安全信息化管理含四项内容,总分是4分吗?
6)有效期6个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时间的?开工在建项目?竣工项目?
答:(1)-(4),由企业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后者确认;(5)四项内容都符合才能得1分;(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开始计算,有效期满后尚未竣工的,可再次申请。
49、我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评分依据是否按装饰良好申报即可?
答:是的。
50、我司同时具备建筑装饰施工及设计资质,评分依据是否分别按设计良好及装饰良好申报?
答:只能按装饰良好申报。
51、设计良好-工程业绩-认定依据或者证明材料是否理解为:工程业绩需为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深圳市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业绩,且自动采集无需企业申报。
答:是的。
52、获奖证书有效期一栏例如为3年,是否理解为: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录入信息当日往前推算3年内,方为有效加分,超出则不计分。其他相同类型加分以此类推。
答:该有效期自主管部门认定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但其录入系统的有效期的起算日为获奖证书上的日期(《管理办法》第11条第二款)。
53、如相同工程同时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全国建筑装饰奖等等,是否只能按最高奖项计分,不能重复申报。
答:是的。
54、注册建造师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按哪个行为编码计分?
答:该奖项未纳入评分标准,不能得分。
55、请问(1)此分是否为机动分?“在建期间”如何界定?是否定性为招标公告发布当日的在建工程?(2)非政府投资项目是否计入总额?是否要求所有类型投资项目都要上传平台?(3)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都在系统内?不需企业额外办理信息录入手续?
答:(1)此分是否为机动分?所问不明确;“在建期间”为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之日起至结束止。(3)系统自动采集,不需企业录入。
56、本次申报是否指2016-2018年3年的?(2)有效期限自获得证书之日起算?
答:参见共性问题5的解答。
57、有效期限自获得证书之日起算?
答:参见共性问题5的解答。
58、有效期限自获得证书之日起算?还是从年度的1月1日起算?
答:参见共性问题5的解答。
59、工程结束后申报该新技术,还是工程进行中申报?
答:使用了即可申报。
60、企业自己的内部管理文件是否符合评分要求?该项是4分,还是1分?
答:不符合。应当由企业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后者确认;四项内容都符合才能得1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开始计算,有效期满后尚未竣工的,可再次申请。
61、本条无需企业提供资料?
答:不需要。
62、附件7装饰良好-收入业绩(20分)-1
平台有在建项目记录即得5分,在建项目合同总额每增加3000万元加1分,要求过高。
想要获得满分需要平台业绩为(20-5)*0.3=4.5亿元,只有少数几家公司能有如此业绩,建议降低标准为2000万元加1分。
答:参见共性问题10的解答。
63、附件8装饰不良-行政处罚B-9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的。(此条应属于设计不良)
答:系指装饰企业自己设计的情形。
64、企业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是否选择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组(二级和三级资质企业)?但在附件5施工企业-纳税评价中无二组的纳税指标评价标准。
答:参见共性问题6的解答。纳税评价属于“其余企业”。
65、企业同时参加设计、施工、建筑装饰多个组别的综合评价,并已和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签署廉洁自律公约,还需要和云顶国际业协会、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签订该公约吗?
答:不需要。装饰设计企业只能参加建筑装饰企业这个组别,如要同时参加一般意义的设计或者施工组别,必须另有设计或者施工企业资质。
66、参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牵头的调研座谈、意见反馈、授课评卷、论坛讲座、观摩参展、行业例会等公益/公共活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观摩参展(如:组织专家观摩深圳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安全文明工地优秀项目参观交流)是否适用?若适用是否只适用于建筑装饰组?设计组、施工组是否同时适用?
答:适用。建筑装饰企业只能列入建筑装饰组别,不能列入一般意义的设计、施工组别。
67、承办或协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牵头的有关公益/公共活动,企业与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基金会是否适用?要提供哪些审批文件?
答:适用。设立的审批文件。
68、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无任何廉洁从业负面信息哪里查询?
答:主管部门和协会一般会有记录,企业自己也清楚。由协会填报。
69、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等奖项,计分是否可以累加?还是只能选择一个奖项计分?
答:不可以,只能选择最高的那个奖项。
70、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全国建筑装饰奖装饰和设计,计分是否可以累加,还是只能选择一项计分?
答:建筑装饰企业同时具有装饰施工和设计资质,二者合一,不能拆分,特别作为一个组别。
71、建造师承建的同一个项目获得不同奖项的(如:鲁班奖、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乡杯、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省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等),计分是否累加?
答:不可以累加。
72、企业基本信息:
(1) 注册建造师:公司所有注册建造师是否全部录入备案?
(2) 注册造价工程师:建筑装饰公司是否有要求人员数量?
(3) 企业基本信息及人员信息是从三库自动导入还是自己录入为准?
(4) 职称证书、五大员、技工证是否全部需要录入?
答:企业基本信息及人员信息是从三库自动导入。至于哪些信息需要录入,以《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建设〔2018〕36号)为准。
73、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在信用管理办法却没有体现,这是不对等的履约评价。
信用管理首先要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本办法依据之一却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先合约双方都要有契约精神才有信用管理,如履约评价强调的是建设单位对监理的履约评价,如果建设单位把属于合同要求自己的工作责任任务转到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单位不配合,建设单位就会评价监理工作履约不合格,主管部门怎么来维护监理的合法权利?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在信用管理办法中却没有体现,这是不对等的履约评价。
答:参见共性问题10的解答。
74、《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计分表十(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没有解决监理企业“做多错多”的问题,较大企业信用等级会偏低,不能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而《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计分表六(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采取项目平均值,同时与工程规模挂钩的方法,解决了“做多错多”问题。为什么同一个管理办法,对不同建筑市场主体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
答:参见共性问题10的解答。
75、附表中,“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平台(或者工信部质监申报系统)”,该系统企业有何途径查看?
答:建设单位可以查询。
76、《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自良好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其中国家级和部委级获奖等良好信用信息可以延长至60日),逾期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不予认定。
(1)“良好信用信息产生之日”的确定时间是“网上发布之日”还是“拿到获奖证书之日”(部分获奖证书只有月份无具体日期)?
(2)考虑到时效性较紧,能否使用官方网站发布之信息(并提供网页链接)作为良好行为的认定依据?
答:(1)计分的有效期自主管部门认定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但其录入系统的有效期的起算日为获奖证书上的日期(《管理办法》第11条第二款);(2)可以。
77、有单位反映,表十一中的纳税及营业收入的信用及金额不匹配。经测算,如果纳税额此项得满分,须是5000万元收入,而营业收入此项收入达3000万元即为满分,是否两项冲突,有所不妥?请领导斟酌。
答:二者不冲突,但可能不合理;如实行一段时间后大数据表明确实不合理,可再作调整。
78、表二十一:良好信用信息之个人奖项4为深圳市政府及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提供的咨询服务获得优秀履约评价的,但实际情况中履约评价一般是对公司的并未针对造价师个人,此处有所疑问,恳请解答。
答:可以同时适用于企业和个人。
79、若企业对得分有争议如何解决?恳请解答。
答:依照办法第22条、第23条解决。信用信息认定如没有问题,得分一般也就没有问题,如例外情况出现问题,可按照一般的建议、投诉等方式向主管部门反映,相信能够解决。
80、该办法中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计分标准主要针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对如水利水电工程等其他建设工程领域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认定、评价及采集等覆盖稍有欠缺。为体现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其他领域市场主体在建设市场同一平台平等地参与竞争,建议增加并完善水利水电工程行业施工企业信用信息。
答:参见共性问题3和10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