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 信息提供日期:2020-11-09 浏览:667
备受深圳人高度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11月8日已在深圳人大官网全文公布,并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为深圳“老有颐养”提供法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护理保险将于明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征缴,失能老人将由此减轻家庭负担,更好实现“老有所护”,深圳人从此也有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之外的“社会第六险”。这意味着,深圳明年要缴"六险一金"了!
长期护理保险费参保对象:1、用人单位职工;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
缴费比例: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10646元测算,每人全年缴费约为128元,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即各承担约5.3元/月;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折合约10.6元/月。
保险待遇:因疾病、伤残,或年老后身体机能丧失,而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参保人,都可以获得相应保障待遇。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照护评定等级确定后,失能老年人即可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与此同时,深圳也将进入养老时代:深圳的养老服务将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深圳人:明年10月份起,深圳社保就从“五险一金”变成“六险一金”,在深圳的打工人,千万要记住,并提醒你们的老板。
当我们讨论老龄化问题,不只是在讨论老年人,这是全世界、全社会需要面临的问题。
个人缴5-10元
对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 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是明确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是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办理改变用地主体的手续。 三是规定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一是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作为《条例》的基本原则。 二是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建设养老服务站点。 三是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等的依据。 四是规定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范围,要求政府定期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五是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服务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建设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标准支撑。(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
一是借助社区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等服务。 二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服务,并替代老年人家庭照护者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照护。 三是明确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家庭生活设施实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一是明确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二是规定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其他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三是规定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一是将医疗融入养老,如推行家庭病床与居家养老相结合,对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老年患者,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并依法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二是将养老融入医疗,如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养老床位。 三是养老医养相结合,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四是推进健康养老,为老年人的学习、社交生活搭建平台,推动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活动的开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各类社会活动。(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一是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养老服务研发,鼓励机构、家庭、个人使用科技产品,提高老年人照护质量。 二是建立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各项养老政务经办、公共服务、分析决策,实现养老事务一站式办理,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 三是按照相关规定为高龄、独居及其他有特殊需要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设备,为其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等服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评价制度。 二是构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和归集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三是明确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四是支持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养老机构等级评估、第三方认证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删除独生子女护理假内容
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期间出生的独生子女面临赡养老年人的沉重压力,对此《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老人生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护理假,以缓解赡养压力并弘扬敬老扶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协商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独生子女假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甚至可能出现企业歧视独生子女员工,进而引发新的就业问题。考虑到以上因素,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落实中央“六稳”“六保”中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等重要任务,《条例》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删除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