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5-18 浏览:609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观摩项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水务局,市建筑站、市市政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要求,全力筑牢工程安全质量防线,规范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荐“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观摩项目的管理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观摩项目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5月13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荐选择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观摩项目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要求,全力筑牢工程安全质量防线,确保做好推荐“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观摩项目(以下简称观摩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局)推荐选择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观摩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由市住房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处(以下简称局质安处)负责统筹观摩项目的推荐选择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观摩项目推荐管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质安处在市住房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推荐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观摩项目的通知,企业自愿申报,按要求准备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
(二)市协会按照本指引第五、六条要求择优推荐若干项目报市住房建设局,市住房建设局质安处会同局相关部门及市建筑业协会现场复核确定观摩项目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经局领导批准后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市住房建设局质安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材料不符,未达到观摩项目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
(四)经公示合格的项目,纳入观摩项目,并择优选取若干项目纳入申报广东省“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观摩候选名单。
第五条 观摩项目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是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较高、施工现场和周边条件较好的项目;应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推广、项目管理信息化技术应用、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装配式施工、绿色施工、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优秀施工工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具备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行业内广泛推广学习的价值和观摩作用。
(二)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环境污染、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未发生因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且符合“质量月”、“安全生产月”相关要求的项目,有省、市级以上大型活动举办经验的,可适当酌情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资料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企业填写《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观摩项目推荐表》(详见附件),区管项目由区住房建设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提交市协会;市管项目由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提交市协会。
(二)佐证资料装订成册,其内容包括:
1.工程情况汇报PPT电子文档或附有解说词影像资料一份,其中包含:工程基本信息及能反映主体工程现阶段施工进度照片,工程技术亮点及难点等情况介绍,影像资料解说时间不超过10分钟。
2.观摩活动策划方案,其中包含:观摩工作组织架构、会场布置、停车场、交通指引、参观路线、主要参观点设置、展示形式等。
第七条 推荐观摩项目的工作纪律要求:
(一)企业要如实申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二)对于已经获得推荐资格的项目,应积极认真筹办活动,筹办期间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一经核实,取消举办资格。
(三)已被确定过的观摩项目不得重复推荐。
(四)参与质量月和安全生产月推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指引及有关廉政纪律规定。
第八条 对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月”和“安全生产月”观摩活动顺利举办并取得良好观摩效果的项目,市住房建设局为感谢相关企业所做的大量工作,发表扬信对企业进行感谢和鼓励。
附件
工程名称 |
工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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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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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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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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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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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建筑面积 |
施工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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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创优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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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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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摩亮点以及所在公司意见 |
公司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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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区住房建设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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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业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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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