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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批复城镇房屋拆迁契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5-08-23   浏览:4645

今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省财政厅及时会同省地方税务局以粤财法[2005]45号文的形式向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深圳市已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发文通知)转发了《通知》。针对《通知》具体适用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又下发了《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粤财法[2005]108109号)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政策适用时间和范围等问题。

 

    按照《通知》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以及有关批复等文件的精神,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通知》下发之后的,按《通知》规定享受有关契税优惠政策;在《通知》下发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拆迁的,按照《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否则应照章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