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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危房治理有章可循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5-10-17   浏览:2943

被鉴定成危险房屋后,户主就得给房子挂上牌,在解决房屋危险之前,这房子就不能自用、不能出租和投保。1014,珠海市建设局局长郭仲秋在《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1月1日该《规定》实施后,危房治理将有章可循,市建设局将加大对危房的监管、处理。

 

    郭仲秋表示,近年来珠海市房地产发展迅速,但也有一些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随着《规定》的实施,房屋安全责任人得到了明确,相关处理手段也将条文化。

 

    《规定》中明确要求,被鉴定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房标志并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在未解危之前,不得自行使用或出租、转让、抵押和投保。郭仲秋还表示,建设局会和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单位合作,通报危房名单,使其无法交易。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危房的,《规定》中明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单位采取从修缮、改建、临时搬迁乃至拆除等必要的措施。

 

    对于学校、医院、商场等百姓聚集的公共建筑安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今后珠海市的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每5年应当作一次安全鉴定,以保证公共建筑的安全使用。同时要求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另外,《规定》还要求大中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建筑结构性能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据了解,国内已有建筑安装此类系统,但管理者以法规形式提出要求尚属首次。

 

    珠海市副市长霍荣荫在会上表示,《规定》的实施填补了珠海市房屋管理法规的空白,加强了对危房的管理,将使全市依法行政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