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和贯彻执行劳动法,统一执法标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有效地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保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有望年内出台。
200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及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形势起草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并已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解释主要针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如:对因工资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履行劳动合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企业改制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等等。目前,该解释正在深入研究和修改中,有望在今年内公布实施。
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审判工作指导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还适时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出要求。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减、缓、免诉讼费用,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及时得到司法救助。最高法院2004年10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应当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赋予承包人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有力地促进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