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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下月实施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6-04-25   浏览:3189

住宅区内搭建临时建筑必须经过小区居民同意

    为巩固全市梳理行动成果,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住宅区内建临时建筑须经居民同意。规定将从下月起实施。

    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近期规划

    《规定》中的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同,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如果发生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或因抢险救灾的需要等情况,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中心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临时建筑

    根据《规定》,市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不得建设临时建筑。中心区指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宝安中心区指位于宝安区宝城片区,东北临宝安大道,西北临新安六路,东南隔特区二线与南山区相邻,西南面海;龙岗中心城指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东莞交界线以东的区域。

    此外,不得建设临时建筑的情形还包括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影响防洪、泄洪的;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等。

    住宅区内建临时建筑须进行公示或听证

    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应向各区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临时建筑擅自改变用途可罚款造价的15%

    临时建筑应在其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等内容。否则,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