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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工作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6-05-25   浏览:2477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了工作要求。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指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三是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

 

《规定》强调,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居民房屋的,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标准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将补偿资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要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并确保按时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强行拆迁。

 

根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不到位的,不得颁发拆迁许可证。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工作:

 

(一)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建设工程项目收地审核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加强对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对未按规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收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或未按协议足额发放各项补偿款的,不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办理用地批复等手续。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做好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及开工审批的管理工作。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批复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