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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近期可能颁布实施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6-08-22   浏览:2722

建筑企业要开工,必须先交工程总造价3%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昨日(821),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汤维英带队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执法检查组在广州进行了执法检查。记者从有关部门的汇报中获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近期可能在全省颁布实施。目前相关规定正在征求意见。

 

  建设领域向来是“欠薪”的高发区,因农民工用工量大,以及施工企业仍沿用过去松散的、不确定式的、和短期行为等不规范用工模式,所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尤为突出,并引发了不少纠纷和冲突。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省建设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今年523日就已完成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各大城市征求意见,可能于近期内在全省颁布实施。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规定所有在广东省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预先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从首期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作为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保障;在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将相应资金拨付到工人个人账户以发放被拖欠的工资。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为工程总造价的3%,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未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或资金未能全部到位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及利息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由专用账户存储,专款专用。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账户资金或核销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证金退款申请。

 

  《征求意见稿》明确,因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派的负责人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