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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将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6-08-29   浏览:2388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今后要由专业监理机构全程实施“环境监察”;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破坏,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到100万元以上。这些新措施出现在日前通过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当中,该条例将于今年111日起施行。

 

  重大项目实行“环境监察”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切实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对于预防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来说至关重要。在《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深圳借鉴香港开展“环境监察”的经验,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这在全国建设项目管理的立法领域尚属首创。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保护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措施,一旦发现问题,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由环保部门立即对建设单位做出查处。

 

  据了解,“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已先后在深圳港盐田三期续建工程、东部华侨城、西部通道侧接线等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这项制度将逐渐向更大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推广。

 

  出租土地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租出去了,业主不能只管收租金,一旦出租地上出现环境违法行为,除了施工单位要受到惩处,土地所有者今后也将受到责任追究。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者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

 

  环境违法罚金大幅提高

 

  据了解,在深圳市以往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无论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多大,最高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远远达不到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方面做出重大突破,将对建设单位的最高处罚金额大幅提高到100万元,这一数额是目前全国环境违法处罚金额中最高的。

 

  条例中列举的可能遭到重罚的环境违法情况包括: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对环境污染有影响的项目,未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多种情况。

 

  检察机关支持受损害公众提起诉讼

 

  深圳市环保局介绍,在以往因建设项目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中,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条例对此也做出了规定加以改善。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损害到公众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环保局表示,由检察机关动用公共权力支持公众诉讼,将有效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同时提高建设单位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