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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修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条例草案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6-11-23   浏览:2456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昨天(1122)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改的法规草案对处理措施作了较大的调整,使法规既体现严厉处罚的立法原则,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本地外地建筑企业都要建立信用档案。

 

第一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进入本市承接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要求建立信息卡制度,部分委员在审议中认为这一规定有歧视外地企业之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据此进行了修改,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度”代替企业信息卡制度,要求本地和外地的所有企业都要建立信用档案,并且要求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并纳入其信用档案。对不良行为记录,主管部门还可予以公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还严格限定了处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行为的范围,在《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规定,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经相关部门查实并催告仍不清偿,并直接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劳务工工资的,主管部门才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草案修改建议稿》还规定,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等几种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工程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