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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颁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3月1日施行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7-01-23   浏览:2016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近日签署颁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073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办法》指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违反《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