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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商务部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7-03-01   浏览:1928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管理,建设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公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自2007326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规定》强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参照该《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