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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对民用建筑节能出台专项验收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7-03-16   浏览:2053

深圳市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根据《办法》,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规定,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设工程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外,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还须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并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同时,须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还要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特别是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还必须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另外,进行验收时还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

 

  而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的有关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玻璃(包括外门窗和天窗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有关部门都将详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