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7-07-25 浏览:1945
《征求意见稿》突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土地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强化了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原以往行政许可核定的用地性质与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如果与重大公共利益没有矛盾,属于非重要地区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在规划和国土批准文件有效期内维持其原用地性质继续实施建设。
与许可事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部门进行陈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改的申请后,应将通过审查的规划更改申请、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更改草案公开展示不少于二十日,征询公众意见。公示后,公众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进行论证,并研究确定是否批准规划更改。
《办法》指出,行政部门违规须追究相关责任。土地、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该办法的规定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办法》在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中还规定了适度的用地规模,其中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0.5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0.8-1.5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