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资函[2007]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各申报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时间为:2007年7月31日至8月18日。企业如对公示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资质受理部门确认并加盖原资质受理部门(省级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公司等)印章后报送我司,逾期不予受理。陈述材料原则上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企业不应随行,如委托企业报送的,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邮 编: 100835
电 话: 010-58933487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转正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审查意见汇总表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