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我省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各方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广东省建设厅近日就合理确定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提出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提出,2007年8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2007年8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作量。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