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0-23 浏览:1174
据介绍,2003年以来,按照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要求,东莞市人防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知》提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或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东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东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通知》强调,今后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受理报建、不发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发《房地产使用权证》。
《通知》要求,人防、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共同把好人防工程的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