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停止多项返还开发商土地出让金规定
信息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信息提供日期:2007-10-25 浏览:1754
日前,郑州市政府出台停止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得随意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正在得到执行。
记者昨日获悉的郑州市政府《关于清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废除了关于土地投资的诸多“优惠”政策。
《通知》显示:“《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第二部分第8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标购、协议出让和租赁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的规定停止执行”。
《通知》还显示:“《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第二部分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50%进行返还’,第(四)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由本市各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50%’的规定,第三部分第(二)条‘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土地出让金的50%进行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同时,该《通知》还禁止了“国内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征土地的按10%~30%的比例返还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据记者了解,在郑州市,国有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后而征收的土地收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返还。比如,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国有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但是现在,这种返还也被《通知》禁止了。
“土地出让金收取后,如果做好了征地补偿安置,收缴入库部分完成后,剩余的支出使用确实由地方政府负责,国土部门无权干预。一直以来,管好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政策的重心之一。”一位国土资源专家称。
“为了防止土地贱价出让,中央规范了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比如扩大招拍挂范围、协议出让土地设立最低出让价等。一边是严抓资金入口,然而,一边却有另一个途径变相使其原路返回,变相压低成本从而吸引投资,也成为固定资产投资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专家称。
正是基于此,2007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文明确表示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返还土地出让金。此后,土地出让金不再是预算体外的独立循环,对预算的使用和支出纳入了中央财政的监管范围。这样,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将不再被随意处理。
“这个《通知》其实在今年初就已经下发,因为当时国务院也有相关的精神。但是,10月份,《通知》又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个职能部门,其中包括郑州市的各级商务局,以示警戒。”昨日(23日),中牟县(郑州所辖县)商务局一位人士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