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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11月1日起新建项目须缴纳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费

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01   浏览:2115

      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1日起,广州市新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一次为项目建筑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拿不到施工许可证。据悉,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其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农民工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发。

 

  今年初出台的广州“惠民66条”提出,到2008年底,实现全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基本参加工伤保险。而近日出台的《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则率先造福建筑工人。

 

  根据通知要求,111日前新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由总承包单位按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款)的20%的1.5%,在开工前一次为建筑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悉,建设工程项目以合同工期作为工伤保险期限。如工程在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须根据相关手续办理顺延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必须提供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否则将拿不到施工许可证,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劳保部门也将责令其限期参保。

 

  重伤工人工地解散后仍享工伤待遇

 

  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

 

  领取定期待遇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农民工和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可以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重伤工人来说,工地解散了仍能享受工伤待遇。

 

  五级至十级和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转入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筑业职工工伤证》变更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