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昨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有过拖欠行为的用人单位,从11月1日起,前往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手续。如果30个工作日内不前往预存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予以曝光。
据了解,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保证金。建设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按2%预存,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按1.5%预存,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按1.3%预存,1亿元以上的按1%预存。从2007年3月6日以后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5%预存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应当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用人单位应于30个工作日内前往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预存手续。对于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所建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建设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暂不办理变更登记,暂缓通过年检。同时,将对该单位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