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20 浏览:1598
《办法》规定,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提取“工资保障金”,暂存入指定的工程所在地建设银行,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招用务工人员后,须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所)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填报《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名册》,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与务工人员签订《建筑业劳动合同》。
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以下情况,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建筑业企业招用务工人员后,未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或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未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未按月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未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