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29 浏览:2878
日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相关要求,市地税局表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 “工程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经主管税务审核确认可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扣缴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主管地税机关视外来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状况,分别采用两种不同计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核定征收方式,即对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施工企业,以及未设立帐簿,或者虽设立帐簿,但账目混乱、有关凭证残缺不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按工程收入的0.4%核定征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发生对外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的,如其能提供《分包(转包)工程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后再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据实征收方式,即对帐册健全、核算准确的企业,经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将实际支付的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的核算方式据实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那么,主管地税机关是如何对据实征收方式进行确定呢?《通知》规定,对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由主管地税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征收方式(前两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其他各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二)上年度和当年度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三)与所有工程从业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四)相关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六)前三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七)分包或转包工程合同(由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
当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企业则应按核定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服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通知》还规定,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如实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通过该表进行“企业自我评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如果企业自我评定核算不准确,税务机关可直接采用核定方式带征0.4%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自我评定核算准确,则由地税机关对其提供的资料进一步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