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 川高校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不少
信息来源: 自由建筑报道 信息提供日期:2008-01-03 浏览:1596
近日,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对省内高校招投标工作的专项检查结果。据对20所高校102个项目的抽查情况显示:违法违规问题不少。
今年4月,省招监办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组织5个检查组,对省内20所高校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主要针对2004年1月至2006年底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关注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检查结果表明,尽管各受检高校比较重视招投标工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实施者不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而导致违规操作多;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省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相抵触,普遍存在遵守“家法”而违反“国法”的问题;一些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省招监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高校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此外,还拟对高校相关人员开展招投标专题培训。
如此招投标,当然要遭起
据有关部门对20所高校102个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抽查,高校在招投标建设工程中违法违规的手法,大致可以归结为12种。
不具备招标条件就招标或开工建设
成都体育学院附属医院维修装饰及风雨网球场钢索膜结构、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风雨操场金属屋面及游泳池等6个工程,无立项批文即招标。绵阳师范学院北校区标准运动场改造和西南科技大学幼儿园工程,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及核准就进行建设。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2004至2006年应公开招标的8个项目,采取了投票的办法确定施工者。川北医学院将图书信息、动物实验中心工程所需水泥、钢材剥离单独采购,金额分别为700万元和633万元,未公开招标。
西南民族大学将新校区430多万元的外墙内保温工程分为3个标段,西华大学将新校区300万元的水景桥工程分为4个标段,以邀请招标方式将所有标段授予同一企业,规避公开招标。
不按核准文件要求组织招标
西华大学第五教学大楼配电箱及电缆、成都理工大学运动场改造、四川音乐学院新校区中心区域环境绿化景观工程及监控设备采购、泸州医学院综合教学楼等6个工程,核准文件要求公开招标,招标人违规采用邀请招标。绵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学生食堂工程、室外道路工程核准为公开、委托招标,学校却采用比选。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程序比选确定
成都大学9号学生公寓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由龙泉驿区建委推荐,10号学生公寓楼招标代理公司由学校以“内部评审会议纪要”方式确定。西南科技大学幼儿园、研究生公寓以及结构实验室工程等均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
西华师范大学新区二期学生宿舍招标及补遗文件,指定电缆、玻璃等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
招标公告不在指定媒介发布
成都理工大学运动场改造工程只在学校内部网和学校“校务公示简报”上进行公示和通报。
成都大学所抽检的4个项目、西华大学第五教学大楼配电箱及电缆、成都体育学院教学训练馆、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风雨操场土建等11个工程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评标
多数高校由学校党政办、纪检、基建、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招标领导小组,在高校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履行“评委”职责,以投票、打分等方式参与工程评标、定标。四川师范大学单体建筑设计招标第二标段,三个投标人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应为废标,但评委决定将三个投标人的商务报价均定为零分,中标价采取谈判方式确定。
成都理工大学运动场改造工程、西华大学第五教学大楼配电箱及电缆、西南交通大学体育馆及游泳馆设计等16个项目,未从省政府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评标,经济技术专家不到评委的2/3,无评标报告或不规范。
招标结果超投资概算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风雨操场土建工程概算2255.7万元,中标金额2880万元。成都大学8号学生宿舍楼概算544.4万元,中标金额622万元。西华大学1号楼概算770万元,中标金额819.58万元。
不依法订立执行合同
一是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成都体育学院后勤服务楼工程中标价676.55万元,合同价865.7万元;西南财经大学一期工程电缆中标价109.93万元,合同价140.09万元。
二是结算价超过合同价。成都大学9号学生宿舍楼合同价778.00万元,结算价1461.72万元。西华师范大学新区第二教学楼工程合同价2098万元,结算价3078万元。
项目审批部门不依法履职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在核准某高校高新产业园项目的招标事项时,将总投资8000万元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核准为自行、邀请招标,对勘察、设计、监理核准为不招标。温江区发改委在省发改委立项的基础上,要求成都中医药大学新校区重新进行立项,并越权核准招标事项和招标备案。
资料不完整,档案管理不规范
由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普遍存在资料不完整,建档不规范的问题。许多项目档案缺乏立项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甚至没有中标通知书,档案资料不完整。
“家法”违反“国法”
很多学校出台的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或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有越权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条款。
某高校制定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方式和评标原则进行选择和认定,招标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确定入围单位。某高校在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的职责中明确规定“……评选和确定投标、中标单位”。某大学规定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均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