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1-18 浏览: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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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以新一轮思想解放推进新一轮发展跨越,在建设领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升,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工程质量是城市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建市以来,我市建设领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始终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创造了众多“全国第一”,如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铸就了影响几代人的深圳精神。我市在全国率先实行工程招标、推行施工监理、开展设计评选,开放建筑市场,放开建材价格;率先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台首部工程质量条例、工程监理条例和建筑节能条例;率先开展墙体材料改革,全面推广预拌混凝土,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新型组织与实施模式。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建筑业体系,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城市建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持了较高的工程质量水平,先后有67个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与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要求相比,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如建设单位提高工程质量的意识比较薄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压低工程造价,缩短设计及施工周期;勘察设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创新能力明显不足,设计文件质量问题较多,出现大量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增大、工期延长;监理单位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仍有较大差距;部分项目耐久性达不到要求,难以保证合理的使用寿命;渗漏、开裂和空鼓等质量通病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质量投诉时有发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期缺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建设前期与后期脱节,影响工程的总体质量和效益;高消耗的粗放型生产方式,难以适应资源、能源和环境紧约束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要求等等。
“十一五”期间,我市城市建设进入新一轮发展期,大运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机场工程和港口工程一大批重点难点项目正在建设,这些项目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我们继续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工程质量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和监管机制创新,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工程质量理念创新
(一)质量第一的理念。工程质量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直接决定固定资产的质量和效益,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质量。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要务。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和环节,相比工程的造价、工期和其他要素,工程质量应优先得到满足。
(二)以人为本的质量理念。工程设计要始终体现使用者的需求,关注人的生态要求,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体现人文关怀,避免“见物不见人”。特别是对于大型公共建筑,设计要更人性化,为公众提供更多、更舒适、更方便的公共环境空间。
(三)可持续的质量理念。要从人、建筑与环境的整个大循环系统来考虑工程质量问题,将工程设计、建造、使用、拆除等过程中的消耗、产出纳入整个生态系统来考虑,改变粗放型的建设生产方式,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环境干扰,打造安全、健康、舒适、友好、可持续的建筑环境空间,实现人、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
(四)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加强协同管理机制,推行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要综合反映适用性(功能)、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寿命)、经济性(成本)、观赏性(可悦性)及与环境的协调性。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的全寿命周期跟踪管理,从全寿命周期的角度,统筹建造成本与使用成本,兼顾建造阶段与使用阶段的质量状况,实现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最大化。
(五)依靠企业内在动力的质量理念。工程质量主要是靠企业干出来的,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质量行为。要发掘企业特别是建设单位提升工程质量的源动力,实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实现政府监管主导型向市场主体主导型转变。
二、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模式,推进工程质量管理创新
(六)强化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者的意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主导者,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针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能力的监督与评价制度。项目投资人自身不具备质量管理能力的,必须依法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代行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造价、工期标准,不得随意缩短设计周期和施工周期。
(七)强化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质量监管者的意识。拓展监理业务范围,积极推行勘察监理、设计监理及全过程监理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和风险预控能力。应全面掌握设计文件,确保图纸会审质量。建立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制度,提高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推行监理手册,规范监理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八)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成果负责的意识。勘察单位要完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抽查制度,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完善设计文件校对、审核和总校制度,加强对各专业设计之间的统筹整合;加强服务意识,推行设计单位代表驻场制度;加强原创设计能力,坚持合理的设计周期。
(九)强化承包商作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者的意识。承包商要根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本身的需要,建立项目、公司两级质量控制制度,其中公司要对项目重点环节实行签字认可制度。项目组织机构要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加强QC小组活动,加强质量风险趋势分析,建立质量预控机制。总承包商应监督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验证体系。承包商应认真执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坚持按照合理工期进行施工。承包商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工程质量。
(十)规范工程中介机构行为。强化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咨询公司、检测检验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为。鼓励中介机构发挥其技术优势,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建设诚信行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提高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建立行业准入门槛,完善行业惩戒机制。
(十二)改革现行设计施工生产组织管理方式。逐步改变设计与施工脱节的状况,实现设计与施工的有机结合、相互渗透,提高工程建设整体技术水平。以轨道交通工程等重大项目为试点,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幕墙、消防、智能、环保等专项工程必须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制定工程标段划分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标段规模。
(十三)继续深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改革。根据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工程指挥部、专业管理机构或项目管理公司等项目管理模式,推进管理模式的多元化、市场化,提高管理效能。
(十四)实施品牌战略弘扬重质文化。鼓励建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强强联合,拓宽服务领域做强做大形成规模;鼓励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形成特色。企业要争创“深圳知名品牌”、“市长质量奖”和其他奖项,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大力弘扬重质的建设文化,引导企业以质量取胜,实行长期的质量经营发展战略。
三、加强建设科技工作,推进工程质量技术创新
(十五)全面提高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科技含量。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以及建材生产等环节,全面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建设科技含量,提升整体质量水平。政府通过新技术认证、新技术推广目录、项目示范、产业化基地等方式,采取招标投标政策倾斜、基金奖励、预选承包商准入等措施,鼓励“四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十六)根据企业管理模式确定技术创新重点。总承包类企业应设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发展管理技术和成套施工技术,提高深化施工图设计能力;专业施工类企业着重发展专业施工技术和专项工艺专利,形成较强的专项技术优势,为总承包类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劳务分包类企业重点提高劳动操作技能,实现“四新”技术的熟练应用,为专业施工提供操作保障。
(十七)加大科技投入。在全市科研经费和环保专项经费中加大建设科技的比重,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经费用于建设科技研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其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建设科技发展资金,用于发展建设科技项目研究。鼓励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积极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科技研究。
(十八)加快工程标准化。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积累与总结,积极制定企业标准。对促进行业进步显著的重要技术,通过试点示范和专家论证,编制推荐性技术规程。加快技术立法,逐步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向技术法规发展。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完善我市的技术标准体系。
(十九)开展建筑工业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建筑工业化技术和标准体系,发展整体装配式结构等技术,提高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定型化程度,逐步实现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的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解决质量通病,提高建筑品质。
(二十)推进工程信息化。加快推进“金建工程”,建立覆盖全市建设系统的信息化管理网络。开展数字设计和数字制造,推行数字化工地,建立建筑工程模拟系统,用信息技术带动建筑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二十一)加强建设科技人才培养。制定科技人才奖励办法,建立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开发和引进紧缺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平安卡”制度。促进深港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联合培养建设科技人才。
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工程质量发展模式创新
(二十二)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以及外部环境保护和室内环境保护(即四节二环保)作为评价工程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准。编制量化评价标准,推行绿色建筑分级认证。积极探索能耗分析、能效测评、能源审计、能耗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等绿色建筑评价方式。
(二十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认真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通过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抽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检测、用能系统管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二十四)推进节能改造加强用能管理。以创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为契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用能设施运行管理,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二十五)大力推广绿色设计与绿色施工。大力推广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回用、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等绿色设计技术。广泛采用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空调、灯具、部品等绿色设备和材料。认真执行《绿色施工导则》,加强施工现场资源、能源节约以及环境保护,减少施工过程水资源消耗,将建筑噪声、粉尘和光污染降到最低限度。
(二十六)积极培育节能服务企业。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培育节能服务企业,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盈利和滚动发展。
五、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推进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创新
(二十七)转变政府质量监督的重心和方向。实现从政府外部强制监督管理向企业内部自觉管理转变,从监管直接责任主体为主向监管第一责任主体为主转变,从监管企业法人向监管注册执业人员转变,从建造过程的监管向全寿命周期监管转变,由单一的监管模式向全方位的监管模式转变。
(二十八)强化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管。要加强对各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转和有效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市场准入、预选承包商录用的必要条件,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情况。
(二十九)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实行建设单位分类管理,建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将建设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作为施工许可条件,同时加强施工许可后续监管,重点监督建设单位建立包括自身及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在内的质量保证体系。在设计文件审查、标底审核、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等环节,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工期、造价标准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合理工期和造价。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应首先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公示和处理。
(三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质量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体系,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特别要加强建设前期工作质量的监管,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强化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和考评,严格实行质量问责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导政府投资工程的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三十一)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质量管理。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大运工程、机场工程、港口工程、老城区改造等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强化对前期决策、项目管理模式选择、设计方案评选、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现场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监管与统筹,确保高标准设计、高效能施工。对重大项目建设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巡查制度,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三十二)完善工程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基于建设工程实物质量的项目量化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建设工程的实物质量。建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能力综合评价标准,完善监理单位工作质量量化评价机制。建立包括各方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内的诚信管理体系,将其质量保证能力和不良行为纳入其中,为社会提供质量信誉信息平台。
(三十三)建立既有建筑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设立既有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加强既有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建立既有建筑定期检测鉴定制度,加强对危险房屋的排查与治理。注重翻新改造,不断提升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建立既有建筑质量安全信息档案,完善房屋安全预警机制。
(三十四)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预警体系。通过对工程质量的抽查和检测,及时收集工程质量信息,定期对存在质量隐患和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趋势分析,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预控能力。
(三十五)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体系。在现有基础上,将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的范围扩大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市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设计施工总承包商,以及BT、BOT承包商等。加强对企业的源地评审,把质量保证能力强、信誉评价好、科技投入大、获奖数量多,作为入选承包商的优先条件。
(三十六)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实行优质优价,对创优企业给予奖励。建立高质量高回报的良性机制,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建立建筑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二级市场,规范工程发包行为,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完善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工程款制度,强化对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管。探索建立监理费集中管理制度,保障监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三十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坚持合理低价原则,实现“三公”与择优的统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程序和评标方法,在评标定标中提高质量评分比重,避免恶性低价竞争,保障工程质量和效益。以招标投标作为重要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继续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招标投标后续监管,确保市场与现场“两场联动”。
(三十八)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在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的风险管理。加强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保险意识,鼓励购买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三十九)强化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督查力度。建立对质量监督机构的巡查、督查、考核、考评制度,强化质量监督人员责任意识。出现较大质量事故时,实行监督人员检讨制度,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失职责任。
(四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根据工程质量管理的新趋势新要求,启动《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