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四川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2-21 浏览:1391
《规定》要求,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规定》明确,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等五类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同时指出,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规定》同时要求,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