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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广州市5月1日起必须使用核发登记证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

信息来源: 广州城市建设  信息提供日期:2008-04-02   浏览:2910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要求,广州市自去年10月起在省内率先开展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初次登记工作。目前已接受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初次登记申报资料686台/套。经核查申报资料、技术档案资料和现场查勘。符合条件要求的560台已通过登记备案手续,其中有350台/套核发了《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履历手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首次登记工作仍在紧张进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朱小丹书记和张广宁市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抓好城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安监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倒塌事故通报的紧急通知》(粤建安字[2007]66号)要求,从2008年5月1日起,凡未取得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核发的《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履历手册》的建筑起重机,一律不能在广州市辖区范围的建筑工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