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筑龙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5-14 浏览:1432
该《办法》对建筑市场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建筑单位擅自开工、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商业贿赂行为、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陪标围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泄露标底、出租倒卖资质、违规收费等,共6大类115条。被纳入不良行为监测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