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三次制度创新
信息来源: 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08-05-19 浏览:1904
随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推广,有形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层出不穷。为了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深圳市在短短几年时间里,经历了三次重大的阶段性跨越,实现了三次重大的制度创新,构建了有形建筑市场的“阳光作业”机制。
制度创新1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第一次制度创新以2001年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全面修订为重要标志。此次创新的重点是彻底消除在工程任务分配和定价中的行政干预和计划色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明确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定地位,建立了相对集中的工程交易制度;
——取消了传统的建设工程定额计价方式,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工程造价;
——规定招标时标底必须公开,且不作为评标择优的依据,彻底杜绝了“摸标底”、“泄露标底”等现象;
——实行了低价中标原则,扭转了工程造价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省了大量政府和国有投资;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主管部门在工程交易中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用经济手段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等。
制度创新2
保证资源配置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次制度创新以2004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为重要标志。此次创新的重点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实现招标投标的“三公”。
——要求招标人按最低要求设置投标申请人条件,降低投标门槛,增加投标人数;
——投标人数只设下限不设上限,投标人数在20家左右,预防串通投标行为;
——未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未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
——除出现招标文件首篇单列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要求缴纳现金差额履约担保,遏制恶性价格竞争;
——通过设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高压线”,用纪律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等。
制度创新3
实现资源配置中“三公”与择优的统一
经过两次招投标制度创新,我市建筑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阳光作业机制基本建立,各方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但招标投标“择优”原则体现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以即将出台实施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为重要标志,深圳市开始了第三次招投标制度创新。此次创新的重点是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和招标投标“三公”原则基础上,实现招标投标的择优目标。即在规定的工期、合理的造价范围内,通过有序竞争选择和培育一批优秀的承包队伍,建设一批优质精品工程。
——坚持建设工程集中交易,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全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进一步完善和创新评标办法,实现“三公”和“择优”的统一,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回归建筑产品正常的价格水平,维持建筑业合理的利润率。
——推行优质优价和工程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创优,打造更多精品工程。
——加强专家管理,完善计算机辅助评标,实行评标结论反馈制度,切实提高效率和评标质量。
——实施科技创新和循环经济战略,提升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发展,促进建筑工业化和总部经济,打造绿色建筑之都。
——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缩短招标投标周期。
——推行资格后审,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实行承包商履约评价,加强有形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