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改革新措施即将出台
信息来源: 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08-05-19 浏览:1612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在经过2年多时间的调查研究、起草修改、征求意见、沟通协调后,已于3月20日通过了市政府四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将于近日出台实施。本规定的出台将是我市招标投标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对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发展,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保持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继续深化招标投标改革
为了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16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市府〔2004〕67号,以下简称市政府67号文件)。该文件实施以来,其大部分规定被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卓有成效的,对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维护有形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反腐保廉体系,节省大量国有资金和政府投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建筑市场全面放开、市场竞争日趋加剧,招标投标实践中又暴露出一些新矛盾、新问题。为了继续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倾听各方意见基础上,针对有形建筑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市政府67号文件作必要的补充、完善、提高。一方面,巩固和发展市政府67号文件中的成功经验,继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另一方面,针对有形建筑市场中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提出招标投标改革的对策措施,弥补现行制度和政策的不足,回应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改革创新的八大亮点
在保留了市政府67号文件中行之有效、仍在适用的核心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改革发展规律的新思想、新举措,体现了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主要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促进招标投标的改革创新。本规定通篇贯穿“改革创新、规范发展”的指导思想,结合深圳实际,建立了十多项新的招标投标制度。
二、扩大招标范围,实现所有建设工程的集中交易。本规定进一步确立了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的地位,拓展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类招标全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真正实现了建设工程的集中交易。
三、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本规定通过一系列灵活便捷的交易程序,明显缩短招标投标周期,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
四、预防和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本规定除了将既往预防和打击围标串标措施进一步以制度的形式巩固下来,还通过制度创新和程序要求,从源头上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滋生。
五、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遏制恶性价格竞争。本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评标定标方法,既坚持了合理低价的改革方向,又弥补了“唯价格决定”的不足,体现了低价优先和综合择优相结合的招标原则。
六、鼓励企业创优,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本规定通过建立多项制度,实现对投标人的择优和鼓励企业创优,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面提升,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七、在继续规范招标人行为的同时,体现“业主负责制”。本规定在继续规范招标人行为建立和完善招标人自我约束机制和集体决策机制的同时,尊重招标人的自主权,进一步体现“业主负责制”原则。
八、加强工程后续监管,实现两场联动。本规定在完善招标投标的同时,着力加强工程后续监管,提高投标人诚信意识,促进施工现场和有形市场的两场联动。
十项招标投标新制度
《规定》建立和完善了十项招标投标制度,具体如下:
一、工程集中交易制度。坚持建设工程集中交易的原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实体性招标和服务性招标,均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二、资格后审制度。施工招标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改原来的“面对面”投标为“背靠背”投标,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招标会、现场踏勘和答疑。
三、优质工程奖励制度。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资金奖励条款,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本市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等奖项的总承包商,可以直接承接一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鼓励企业创优质工程。
四、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招标人应谨慎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鼓励采用平均值法,放宽采用综合评估法,借鉴使用公式法。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下限的,直接作废标处理。
五、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承包商履约评价指标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
六、商务标清标制度。对于大型或特殊施工招标工程,可在评标前对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清标,并作为评标的依据,以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
七、串通投标的直接认定制度。规定一旦由评标委员会对十一种围标串标情形做出集体表决认定或经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即可作串通投标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罚。
八、评标质量反馈制度。招标人对评标结论进行反馈,对于被招标人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对其作出警告或清出专家库。
九、工程变更备案和结算审核披露制度。造价累计超过限额的招标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结算应当报政府审计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审核,并定时向监察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无正当理由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的,应向公众披露。
十、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行政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等成员组成的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招标投标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案件或投诉的查处,对影响大的招标投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提出决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