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州城市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5-28 浏览:2164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委联合发布《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5月28日前把意见反馈发送至邮箱laojianchu@gzlabour.gov.cn。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总造价2%设立保证金,一旦发生欠薪,将动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广州市只设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实有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连续3年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最高限额减半。
征求意见稿指出,当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或者是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还有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可以提取保证金。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银行收到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建筑施工企业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在未付清拖欠的工资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在穗备案和新开工的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