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地开工前最低存十万
信息来源: 中国工程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5-30 浏览:1379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与市建委联合草拟了《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户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保证金专户。
当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或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或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可以提取保证金。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开户银行收到后,应在两日内将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征求意见明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都适用本办法。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全额存储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