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新闻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6-02 浏览:2435
5月29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草案)》的议案及说明。根据草案,深圳拟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实行收费,并要求在一些建设项目的施工中,强制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品。
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实行收费
2005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这条规定,《草案》设立了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试图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来达到督促有关单位减废减排,提高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的目的。
《草案》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拆除单位应当按实际排放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废弃物排放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筑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实际需要及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类后的建筑废弃物实行优惠的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建筑废弃物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市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上一年度建筑废弃物收费总额的款项用于发展和扶持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和回收利用活动。
强制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
回收利用产品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品能否在建设工程中得到推广和使用,是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关键。《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应当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品。其使用比例应当高于非承重结构部位砌体体积的15%。因建设项目使用预制构配件等原因,在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中使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品低于本条规定的,应经主管部门核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使用比例的,按未使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品的体积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此外,根据草案,深圳拟规定一些对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作为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