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7-30 浏览:1805
为及时有效地推进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茂名市政府最近决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公安、建设、供电、供水等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为及时有效地推进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正式明确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市区规划管理行政强制执行部门。
市政府还要求,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须在执行完毕之日起15天内,将决定文书、执行文书等相关资料送市法制局备案,接受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