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8-14 浏览:1286
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东莞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
《规定》指出,凡进入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规定》明确,对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采用《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网上电子信用档案两种方式。电子信用档案信息由市建设局负责登录。信用手册与电子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共分为A(信用优秀)、B(信用良好)、C(信用一般)以及不定级4个等级。
市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规定》强调,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务工工资,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经催告仍不付清的,不得在本市承接工程任务,直至付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