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筑龙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8-15 浏览:1182
“《通知》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规范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防止和杜绝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切实维护工程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自治区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说。
签订劳务合同
监理单位有责任监督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用工单位(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应当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务工人员也应主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用工单位是否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是否按照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等进行监督。
这位负责人表示,如建筑施工用工单位拒签劳务合同(劳务协议)的,务工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建筑施工用工单位
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此外,用工单位如未按照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务工人员除向当地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外,也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建筑施工用工单位必须负责确保将务工人员的工资直接真实地发放给每位实际务工人员。”这位负责人说,根据《通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其它文字证明及有关工资发放的原始凭据予以保存。这样,一旦出现劳务纠纷,双方都能够及时拿出证据,便于相关部门迅速、妥善地对事件进行处理。
竣工前20天
须公示工资发放情况
《通知》要求,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终验前20天,将工程准备进行竣工交付验收情况、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等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今后,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将根据《通知》要求,严格审核是否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现象,如有拖欠,他们须在及时解决好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后,才会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