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将规范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信息来源: 中国工程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9-05 浏览:1177
《长沙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长沙市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并原则通过。日前,长沙市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了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长沙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37条。该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医药用品、国土资源交易、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等招标投标和拍卖活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按照该办法,投标人(买受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卫生、国资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特设机构,将依照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被投诉人是有关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直属机构,应当依法回避。投诉事项由长沙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其他部门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名称、单位地址、邮编、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由市政府招标办统一向社会公布。收到投诉书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