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城市规划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10-31 浏览:1441
按照《制度》要求,全省各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督促施工企业深入排查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培训教育;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等。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每月排查制,监督责任主体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特别是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将首度实行挂牌整改制,对其重点监控,并向省建设厅安全办备案。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生产场所和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建设厅安全办每季度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一次督查,发现有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招投标工作挂钩,各地凡挂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招投标,并依法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至30天的处罚。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结果纳入省厅对各市建委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