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12-24 浏览:1644
《指导意见》指出,随着佛山市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和“三旧”改造工作力度的加大,以及未来几年乃至十几年地铁干线路网的建设,将产生大量建筑垃圾。鉴于这种情况,从行业管理方面抓好建筑垃圾的行政审批工作,对规范行业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意义重大且刻不容缓。
《指导意见》建议,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可以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省里还未制定收费标准,佛山市也未实行收费制度,考虑到各区的情况不同,处理建筑垃圾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区物价部门研究并在适当的时间开征建筑垃圾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