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南方报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6-11 浏览:1395
包工头卷款“走佬”,农民工的工资该找谁要?建筑行业层层发包的传统,往往使得各级承包商互不认帐,据广州市劳动部门统计,仅去年一年,这类劳资纠纷就占了总量的45%左右。记者从广州市劳动社保局获悉,《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必须为农民工欠薪兜底“埋单”,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设立帐户预存工资保证金,最高300万元封顶。
外地企业在穗施工也交保证金
据广州市劳动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筑行业具有流动性、短期化、层层发包的特色,属于近年劳资纠纷多发行业。仅去年一年,相关劳资纠纷就占了群体性劳资纠纷总量的45%左右,“因此,在建筑行业率先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很有必要”。
《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广州本地企业、外地和省属企业,只要是在穗施工的,都适用该办法。
根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年内未欠薪企业限额减半
从7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起,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帐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
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保证金专户。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广州市只设立一个保证金专用帐户,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实有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连续3年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最高限额减半。
7月1日后中标的建筑企业,此前项目如有欠薪现象,能否动用保证金?广州市劳动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属于同一主体,保证金也可以动用解决欠薪问题。
不交保证金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的,原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单位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全额退回建设单位。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开立专户、存储保证金。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与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未按照第五条规定在建筑施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储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保证金专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齐。